風扇燈

(本篇文章經「股感知識庫」授權轉載)

買賣不破租賃是蠻常聽到的一個租屋詞彙,但你懂這是什麼意思嗎?在外租屋其實風險也不小,有時候一則來自房東的提前解約line訊息就可以讓你的生活掀起波濤。但其實不一定房東說要解約,你就一定要乖乖馬上搬走,為了保護比較弱勢的租客,很多相關的法律都有在各種情況下預留一些給租客的空間,避免你流落街頭!

本篇文章就讓我們先來認識租約的類型,再來看看各種類型的租約下,提前解約的條件有哪些?你一定只能馬上走人嗎?如果真的跟房東發生租約爭議,又能怎麼處理呢?

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?

買賣不破租賃 = 房東的「買賣」不會影響房客的「租賃」

舉例來說也就是原本的房東(某 A )把房子賣給(某 B ),某 B 又賣給某 C …一直賣給某Z,身為原本跟某 A 租屋的房客的 租賃契約 ,一樣是有效的。所有的條文跟內容,只要是合法的,並且沒有超過原本的合約期間,那不管是某 B 、某 C 還是某 Z ,都必續繼續遵守。

買賣不破租賃成立要件

1.房東必須是房屋本身的所有權人,所以如果是跟二房東承租,就沒辦法受到這個保護!
2.租賃契約必須是在有效期限內(還沒到期)
3.租賃契約長度在「 1 年內」的口頭或書面租約(不需經法院公證)
4.租賃契約長度在「 5 年內」的書面租約(不需經法院公證)
5.租賃契約長度在「 5 年以上」且經法院公證的定期(有明確截止日期)或不定期(無明確截止日期)契約

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狀況

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:不定期契約
只要不定期的租約沒有經過公證程序,就不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,也就是房東賣房子後,新屋主可以要求房客搬走,而不需要繼續履行這不定期合約。實務上不定期租約就是沒有重新簽約,所以不太可能會有公證問題,換句話說房東可以進行買賣。

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:租期超過 5 年&未公證不適用
除了不定期租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外,不動產租約的租期超過5年,而且租約沒有經過公證,就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。所以房東賣房,新屋主可以要求房客搬走!

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定義

一般常見的租賃契約可以區分成兩種樣式:
定期契約
就是一般常見的契約 ,有約定開始日期&結束日期。
不定期契約
不定期租賃契約比較少見,通常會因為符合下面3種情境之一而成為不定期契約 :

情境一:原本就沒有約定到期日
意思是一開始你和房東在簽租賃契約的時候,就沒有訂定租約到期的期限。可能租約只有寫生效的日期(e.g.即日起生效),但沒有寫到至甚麼時間為止。也使得這份契約成為不定期契約!

情境二:只有口頭約定
租賃契約沒有白紙黑字簽定,而是用口頭約定的方式。民法422條中規範,如果這個口頭的租約准許你住的期間超過一年,但沒有實際簽約,那就是屬於不定期契約。比如老一輩的人常只以口頭約定承租,就很常會演變成不定期租約。

情境三:租約已到期,但房客還是繼續使用
當租賃契約到期後,照理來說房客應該要馬上搬離,但可能因為某些緣故,房東忘記提醒房客搬走(沒有反對房客繼續住下來),房客也就繼續住下來並每個月持續繳租金,雙方也沒有重新簽新的租賃契約。則依照民法 451條的內容,原本的租約便轉變成不定期契約,除了到期日外,租約內容仍與原本的契約相同。

房客提前解約

定期契約想提前解約
如果今天你與房東的契約屬於定期契約,那依照契約內容就是到期才會消滅,而且為了保障租約的穩定性,一般契約都會註明「不得」提前解約。這種情況下,想要提前解約就是違約,就必須支付一筆違約金。如果屬於這種在契約中約定不得任意提前終止契約但卻任意終止 or 有約定可以任意終止但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者,都要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

不定期契約想提前解約
既然是不定期契約,那雙方只要想解約就可以解約。所以身為房客的你如果今天想解約,只要在1個月前通知,就「可以」提前解約。

房東提前解約

定期契約想提前解約
如果今天房東與房客的契約屬於定期契約,那依照契約內容就是到期才會消滅,而且為了保障租約的穩定性,一般契約都會註明「不得」提前解約。這種情況下,想要提前解約就是違約,就必須支付一筆違約金。如果屬於這種在契約中約定不得任意提前終止契約但卻任意終止 or 有約定可以任意終止但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房客者,都要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。

不定期契約想提前解約
如果今天是房東想要解除不定期契約,條件是比房客嚴苛許多。因為房東必須是基於房客有以下6種狀況才能提出要收回(土地法 100條):

1.房東收回是為了要自住 or 重新建築(必須提出自住證明)
2.房客違反規定隨便轉租給他人(當非法二房東)
3.房客欠租,在使用押金抵債之後,還欠二個月以上房租時(以規定押金最高 2 個月的情況計算,就是已經欠租 4 個月以上)
4.房客在房子裡做一些違法的事(e.g.製毒、吸毒、色情按摩業…等)
5.房客違反原本簽訂的租賃契約(有時候不定期契約也還是有紙本的,所以雖然沒有規定消滅時間,但契約條文還是有效力)
6.房客損壞房屋或屬於房子的附著物,且不願意賠償時(e.g.把牆壁拆掉、讓地板泡水…等)

而且依照民法 450條規定,就算真的有上面這些狀況,讓房東有權利要求收回房產,房東也必須在一定期間內通知房客。通常一定期間是指每次收租的單位時間,也就是假設房東是一個月收租一次,那就要一個月前通知房客要收回;如果是兩週收租一次,那就要兩週前通知房客要收回…以此類推。